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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内文件|台州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

作者:      来源:      点击数:      更新时间:2017-06-27

台州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

(台学院党办发〔2014〕10 号,2014 年 7 月 2 日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,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,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(党的十八大修订)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(中办发〔2014〕33 号)、《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浙组〔2013〕28 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按照控制总量、优化结构、提高质量、发挥作用的总要求,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,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;坚持慎重发展、均衡发展,有领导、有计划地进行 ;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,成熟一个,发展一个。防止集中成批发展、近毕业时突击发展、长期不发展,反对“关门主义”。

第三条 各党总支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、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,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先进分子入党,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,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、素质优良、规模适度、结构合理、纪律严明、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,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、凝聚力和战斗力,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。

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

第四条 各党总支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提高党外师生群众对党的认识,积极引导向党组织靠拢,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。

第五条 按照党章规定 :年满十八岁的在校大学生、教职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,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、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,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。

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、学习所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,加入党组织必须是本人自愿提出申请,并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。

(一)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:

1.对党的认识、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 ;

2.个人在政治、思想、学习、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 ;

3.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;

4.个人的履历、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。

“入党申请书”的字数一般要求在 1000-1500 字。

(二)撰写思想汇报,主要内容应包括:

1.对每一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、政策、中心任务的看法和态度 ;

2.参加某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所受到的教育和启发 ;

3.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、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,思想上有哪些困惑?自己是怎么去认识的?怎样去解决的?等等。

(三)入党材料书写要求。入党材料应当使用钢笔(水笔)书写,字体工整,表面清楚。个人书写的入党申请书、自传、思想汇报等材料,统一使用 A4 纸,要亲笔签名,并落款日期。第七条 确定入党申请人。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,应当在一个月内委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,了解基本情况,给予鼓励,提出希望,并且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为 7 天,公示要求在所在学院(部门)、班级、居住的公寓楼进行公示(公示时间和地点下同),公示无异议,党支部及时建立《入党申请人花名册》,根据“一人一档案”制度,为每位入党申请人建立档案。

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。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后,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,并根据申请人综合表现和党小组(团员经团组织)的推荐意见,召开党支部大会,对入党申请人能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,表决结果由党支部委员会(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大会,下同)进行讨论,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。党支部大会公布,公示 7 天无异议,正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,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
第九条 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》。申请入党人一经列为入党积极分子,即应由党组织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》。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,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,并将考察情况填入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》。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动态管理机制,及时对不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调整。党委(党总支)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。针对存在的问题,采取改进措施。

第十条 确定培养联系人。申请入党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,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。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:(一)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;(二)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,做好培养教育工作,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;(三)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;(四)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。

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教育的主要方式有 :

(一)指定专人培养。即由党组织确定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跟踪式培养。

(二)党内活动培养。党组织应当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必要的党员大会、党日活动、听党课和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等活动,让他们通过这些活动接受党内生活的熏陶,增强党性观念、组织观念,坚定共产主义信念。每个入党积极分子都应按照党组织的安排,积极参加这些活动,并从中接受党性教育。

(三)社会实践培养。要给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、压担子,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。

(四)自励培养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人进行思想汇报,汇报一段时间以来对党的思想认识和其他有关情况。汇报应当实事求是,不隐瞒自己的真实观点,敢于亮出自己的缺点、不足。

(五)培训培养。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培训。

(六)考察培养。党支部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,针对存在的问题,及时向他们提出具体要求和帮助明确努力的方向。

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、学习所在单位(居住地)发生变动,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(居住地)党组织。原单位(居住地)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(居住地)党组织。现单位(居住地)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,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。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。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

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。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,参加党校学习培训考试合格,根据发展计划数,党支部委员会综合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、班主任、校(分)团委、班级团支部及党员群众意见,研究确定拟发展对象并进行公示,与此同时,拟发展对象报党总支审查,公示 7 天无异议,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,正式确定发展对象。

第十四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,必须坚持党员标准,全面衡量,特别要看其政治素质。教职工重点考察其在讲台和学术成果中的表现。发展大学生党员要综合考察其在专业学习、公寓生活、志愿服务、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。防止把科研成果和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师生党员的主要条件。对入党动机不端正,思想觉悟不高,政治品质不好的,工作学习表现再突出,也不能列为发展对象。重视团支部的推荐意见,团支部推优不过半数者,党支部应认真分析情况,慎重发展。

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。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,也可由党组织指定。受留党察看处分、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,不能作入党介绍人。

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:

(一)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、章程,说明党员的条件、义务和权利;

(二)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、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工作经历、现实表现等情况,如实向党组织汇报;

(三)指导发展对象填写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(以下简称《入党志愿书》,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;

(四)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;

(五)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,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。

第十七条 政治审查。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审查,特别要进行政治审查。

(一)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:对党的理论和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态度 ;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;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;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。

(二)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:同本人谈话、查阅有关档案材料、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。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,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。

(三)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、实事求是,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,形成政治审查报告,在审查基础上形成入党综合考察意见,并将入党考察意见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。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,不能发展入党。

第十八条 撰写“自传”。发展对象应向党组织写一份“自传”。写“自传”主要是向党组织交待自己的成长情况,主要内容包括 :

(一)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自然情况;

(二)本人自小学以来的学习、工作经历,每个阶段的衔接要完整;

(三)各个阶段,特别是递交入党申请书之后,本人对党的认识以及思想转变、提高过程;

(四)对一些重大政治问题的立场、观点和态度;

(五)在经受名利考验、取得成绩或遭受挫折等情况下,本人是如何对待、如何处理的?自我评价如何?

(六)本人入党态度和决心,今后的努力方向等。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

第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,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,发展对象先由党总支预审,预审通过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,主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、培养教育情况、政审情况等进行审查,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周。教工党员发展应当征求校纪委、保卫处等部门意见。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,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《入党志愿书》。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、学习单位的,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。

第二十条 填写《入党志愿书》。培养联系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《入党志愿书》。《入党志愿书》实行编码管理,《入党志愿书》的有关栏目,一般应由本人填写(本人有特殊原因除外),填表人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填写。填写时,对党要忠诚老实,不得有任何虚假和隐瞒,各项栏目都要求填写清楚规范,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,要填上“无”字。

第二十一条 审查《入党志愿书》。经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,党支部应当召开党支部-527-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《入党志愿书》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,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合格后,再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。

第二十二条 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。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,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。虽超过半数,但是缺席人数较多,一般也应改期召开。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:(一)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、入党动机、本人履历、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,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;(二)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,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;(三)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;(四)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,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,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。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,在党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当统计在票数内。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,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。发展对象本人和介绍人必须到会,因故不能参加时,会议一般应改期召开,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,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党支部作了书面的报告,可以召开党支部大会。党支部大会表决时,发展对象不应回避。

第二十三条 材料上报。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支部大会决议和入党介绍人意见填写在《入党志愿书》上,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、政治审查材料、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报党总支审议,校党委审批。党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: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;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;表决结果 ;通过决议的日期 ;党支部书记签名。

第二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公示。校党委在讨论审批前,党总支将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,时间为七天。

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程序及要求。(一)组织谈话。在发展对象公示七天无异议后,审批接收新党员前,党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(新发展教工党员由校党委指派专人谈话,新发展学生党员由学院党总支指派专人谈话),作进一步的了解,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,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,及时如实填写在《入党志愿书》上,并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。(二)党委研究。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,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。校党委审批意见写入《入党志愿书》,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,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。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。对未被批准入党的,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,做好思想工作。审批两-528-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,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。(三)党委审批。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,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,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。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,但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
第二十六条 入党宣誓。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。入党宣誓一般由校党委或党总支组织进行。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:(一)宣布仪式开始,奏《国际歌》;(二)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;(三)新党员宣誓 ;(四)新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 ;(五)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;(六)奏《国歌》,宣布仪式结束。

第二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和转正

第二十七条 教育和考察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。通过党的组织生活、听取本人汇报、个别谈心、集中培训、实践锻炼等方式,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。在预备期里,预备党员除了主动向党组织口头汇报本人的思想、工作情况外,还应当每个季度写一份思想汇报,党支部每学期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表现情况,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,使预备党员对自己存在的缺点得以及时纠正。

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。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。预备期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。

预备党员预备期满,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、具备党员条件的,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;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,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,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,最长不超过一年 ;不履行党员义务、不具备党员条件的,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
预备党员违犯党纪,情节较轻,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,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;情节较重的,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
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、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,应当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
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: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;党小组提出意见 ;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;党支部委员会审查;党支部大会讨论、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;报党总支研究同意、校党委审批。

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,对到会人数、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相同。

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。校党委在讨论审批前,党总支将党支部大会通过转正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,时间为七天。

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。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,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。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。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,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。党员的党龄,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。

第三十二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、学习所在单位(居住地)发生变动,应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。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,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。党组织应当对转入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,对无法认定的党员,不予承认,并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,报校党委组织部,说明情况。

第三十三条 对校外转入的预备党员,在其预备期满时,如认为有必要,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,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。转为正式党员的,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。

第三十四条 材料归档。预备党员转正后,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、思想汇报、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》、党校结业证书或文件、《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》、内外调材料、本人谈话记录、入党政治审查报告、入党综合考察意见、自传、《入党志愿书》、转正申请书、预备期转正考察意见、“五公示”等入党材料存入本人党员(人事)档案。

第三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

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定期检查指导党员发展工作,各党总支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,作为党建工作述职、评议、考核的重要内容。重视从优秀学生和高层次人才中发展党员,作为党组织书记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。

第三十六条 做好发展党员计划。党总支(党支部)发展党员,要有计划地进行。要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分析,制定教育、培养的具体措施,形成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,并上报校党委组织部。

第三十七条 党总支(党支部)要按照入党程序及要求,严格履行有关手续,坚决杜绝违纪违规问题发生。党组织负责人要把好关,对不坚持标准、不履行程序、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、审查把关不严的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。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,一律不予承认,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公布。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,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,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。

第三十八条 发展党员中要坚持“五个不发展”:(一)没有经过培训的不发展 ;(二)培养考察不到一年的不发展 ;(三)党内外意见不一致的不发展;(四)没有政审的不发展 ;(五)材料不全的不发展。

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组织发展参照台学院组发〔2009〕6 号文件执行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台州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台州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(台学院党发〔2003〕29 号)同时废止。